乐山市福建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乐山市福建商会(LeshanFujianChamberOfCommerce(LFCC))是由驻乐山的闽籍企业家、工商界人士及闽籍乡亲发起组织的,经乐山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乐山市民政局)核准依法注册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市性社团组织。
第二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社会道德风尚,其办会宗旨:“团结、交流、协作、服务”,本会遵循“立会为公,服务会员,发展经济,务实创新”的办会方针,努力维护在乐山闽商的合法权益,为闽商在乐山发展搭建良好平台,提升在乐山闽商整体形象,致力于为会员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服务,使全体会员在商会平台上达成“资源共享、相互帮助、互通有无、协作发展”的愿望,加强川、闽两省的经济合作,文化交流,为乐山福建两地经济社会繁荣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乐山市工商联,登记管理机关——乐山市民政局,与四川省福建商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乐山市福建商会办公地址:乐山市凤凰路中段336号
第五条 本会着力于弘扬“善观时变,顺势有为,敢冒风险,爱拼会赢,合群团结,豪爽义气,恋祖爱乡,回馈桑梓”的闽商精神,提升闽商在乐山形象,共同打造闽商品牌。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搭建政府与会员沟通平台,协调会员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二)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收集、整理、传递国家宏观政策、行业政策导向和行业动态,提供市场、技术、项目推介和投资贸易信息;
(三)提供法律咨询或全程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为闽籍商企界人士在乐山投资、商务活动及观光旅游提供便利;协助会员单位组织各种会议、展览、展销、研讨等经济文化交流及推广活动,促进会员单位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为企业的发展寻求更多的机遇与更广阔的空间;
(五)引导会员单位规范发展,通过参与整合各种资源提升商会自身力量和整体闽商影响力;
(六)协助杰出的会员代表的政治安排推荐工作,组织会员参加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考察、评选等社会活动;
(七)组织在乐山闽商参与和开展有利于提高闽商整体地位,树立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
(八)帮助会员融资牵线,开展企业问诊、供求发布、信息传递、项目推介、人才招聘、讲座培训;保险咨询服务、广告事务代理、社保事务代理等;
(九)帮助会员企业申办各种专业人员上岗资格,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考试、评审和初次认定工作;
(十)参与四川省福建商会专用互联网站(http://www.scfjsh.com)和内刊《四川闽商·财智》的建设,为会员展示形象、推广业务及产品提供服务;
(十一)吸引和引导更多的闽商和福建企业来乐山发展;
(十二)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沟通信息,增强友谊,促进合作。加强本会与乐山、福建两地党政机关及各兄弟商、协会的联系与合作;
(十三)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在乐山的闽籍工商界、企业界单位承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的会员单位。
凡承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的非闽籍工商、企业界单位亦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的会员,具体办法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自觉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三)在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的企业单位;
(四)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为之服务。
第九条 会员资格的获取和免除:
凡具备入会基本条件的企业成员加入本会,应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经商会会员管理部门审查通过,报商会秘书处备案,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会员自愿退会,应向会员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
非自愿性退会:(1)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会员资格自动取消;(2)会员的行为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规定,有悖商会形象,商会给予劝退或除名并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资格一旦取消,其在商会担任的职务自动免除。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享有本会提供的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六)本会章程阐明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维护会员之间的合法利益;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四)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五)从自身做起,提升闽商形象。
第十二条 会员的管理办法
商会秘书处为商会会员管理部门,依据章程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具体负责本会会员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由监事会负责调查提出处理建议,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四条 本会组织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组成人员;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会组成人员;
(四)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工作报告;
(五)审议和批准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会员管理部门作出名额分配方案,制定代表产生办法,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间由理事会授权会长会议决定,一般情况下,在本次会员代表大会届满前一个月内召开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可以邀请对商会工作做出重大贡献人士作为特别代表,享有正式代表的全部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其权力。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商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副秘书长;聘任商会下属机构的负责人;
(八)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原则上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开会,其决议须得到到会理事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有效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长会议负责召集,其召开方式由会长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会长会议,会长会议是本会日常决策机构,由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或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二)安排本会的日常工作;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
根据商会发展工作的需要可以增补和免除部分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并报下一次理事会全体会议追认,报主管和登记机关备案批准;
根据监事会建议,对违纪会员作出处理决定;
(四)决定商会高级顾问、荣誉性职务的聘任人选;
(五)根据会长的提议,决定商会秘书处的机构设置和组成人员。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监事长一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若干名。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本会工作,乐于奉献,并在各自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坚持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最高年龄可达65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长会议表决,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每届中期增补的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时间不得超过本届会员代表大会剩余任期时间。
第二十七条 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相关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乐山市福建商会会长同时兼任四川省福建商会乐山代表处主任,报四川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后,由四川省福建商会直接任命。
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代表本会对外参加会议、活动,代表本会签署文件;
(三)部署、协调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工作;
(四)决定秘书长的聘用人选,提交理事会同意;
(五)提名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相关会议决定;
(六)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七)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本会监督机构为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由5~8名监事组成。
第三十一条 监事长由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直接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二)代表监事会列席理事会、会长会议;
(三)审核、查阅本会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资料;
(四)检查本会的会务和财务状况;
(五)依据章程规定对理事会和秘书处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对损害本会以及会员利益的行为未能履行监督职责或监事会成员犯有重大过错对本会的利益构成损害的,会长可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改选。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秘书长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的领导下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具体负责商会各级会议的筹备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会长决定,报会长会议批准备案;
(四)例行开支及单项开支金额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的由秘书长审批;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开支,经请示会长书面同意后,由秘书长审批;3000元以上由会长审批;
(五)代表本商会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的管理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于:
(一)会员会费及会员捐赠;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支出范围:
(一)办公费(含办公用品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和商会会刊、简报设计、印刷费等);
(二)差旅费;
(三)办公场地租赁费、水电费;
(四)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福利费;
(五)会务费(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秘书处工作会议,以及以本商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的费用);
(六)商会的外事活动经费;
(七)商会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
(八)与商会有关的其它正常开支。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费实行年费制,年费标准由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决定,并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四川省福建商会乐山代表处暨乐山市福建商会第一届理事会会费标准暂定如下:(单位:元)
收费类别 |
一年期 |
三年期 |
会长/名誉会长 |
100000 |
200000 |
常务副会长/监事长 |
30000 |
60000 |
副会长/副监事长 |
15000 |
30000 |
常务理事/监事 |
3000 |
6000 |
会员 |
800 |
1600 |
第三十七条 经费的管理。收缴的会费在银行设立账户,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收支。经费开支实行会长审批制。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秘书处负责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经过监事会审查或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本会监事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法定代表人更换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会长会议提议或四分之一的会员代表联名提议,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会徽及会徽释义
第四十五条 三竖红色表示四川省,蓝色的闽字表示福建省。全图案表达的意思:在党的领导下,依靠四川省福建商会平台,全省闽籍企业家、商家紧密团结象钻石一样,经济工作取得的成就象钻石一样璀璨辉煌!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需要注销的,由会长会议提出终止
动议。
第四十七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清算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
止。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审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乐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社团法人登记证起生效。